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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胡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有限公司销售员,住重庆市南岸区**栋**-**(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胡某与其同事赖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B区**号**店内,赖某某去挑选衣服时,被告人胡某坐在店内凳子上,其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旁边凳子上衣服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牌MATE20 PRO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425元)盗走,随后被告人胡某与其同事赖某某一同离开现场,当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将盗窃来的华为牌MATE20 PRO手机刷机,并准备将该手机出售。

2019年12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在南坪西路建马特附近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追回的涉案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配置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佳

检察官助理:顾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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