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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27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3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5月被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被害人陈某甲家,通过围墙爬窗入室,在二楼房间内盗得人民币3600元某甲黄金戒指、耳环、项链等物品,后将上述物品卖至金华市区**珠宝店得款人民币8545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9655元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甲、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美琴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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