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花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娇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东省新丰县**馆工作人员,广东省新丰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新丰县**镇**会教办,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利,绰号王美雨、王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铜梁区人,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铜梁区人,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余大头,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鄂州市人,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区**街**村**号,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区**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王利、马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余某某、韦某某、潘某某、黄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成立微信股东群共同商议在网络开设赌场,通过“**云”聊天程序建立“**交流”群,邀约人员进入“**交流”群参赌,并通过在“**之盛”网站购买“房间”,邀请“**交流”群内人员进入“房间”以打“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向每局(13人房间)第一赢家所赢金额10%、第二赢家所赢金额5%(15人房间还要向第三赢家所赢金额5%)的方式进行抽头。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韦某某、潘某某、黄某某为赌场股东,余某某为赌场财务。2019年12月底,被告人王利作为赌场股东由韦某某拉入微信股东群;2020年2月,胡某某由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赌场财务拉入微信股东群;2020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赌场股东由王利拉入微信股东群;2020年5月24日,谷某某作为赌场股东由被告人王利拉入微信股东群。2020年6月初,被告人马某某退出赌场。
赌场股东负责邀约赌客,赌场财务负责购买赌博“房间”、发送赌博“房间”链接、发布各股东邀约赌客参赌、抽头提成情况等,赌场财务工资为每小时70元(2020年4月以后,每天再增加工资200元),除去开支后,每天的抽头,2020年2月之前由各股东平均分配,之后由各股东根据各自拉入赌客参与赌博局数情况进行分配。各股东每天抽头获利平衡自己参赌输赢及拉入赌客欠账后,若有余额则由赌场账务通过支付宝转给胡某某,再由胡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各股东,若有欠账则由股东通过支付宝转给赌场财务。
2020年5月15日至6月18日,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77万余元,其中,其中胡某某抽头11万余元;刘某某抽头11万余元;王利抽头13万余元、谷某某抽头约4.9万元;张某某、马某某共同抽头8.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王利、马某某、余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余某某主动退缴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王利、马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王利、马某某、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王利、马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王利、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王利、马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45033****、1577111****。
2.案卷材料6册,光盘22张、散页材料1张。
3.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现金等物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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