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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苏建林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检公诉刑诉〔2018〕3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石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耒阳市**乡**村3组,农民。2000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6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19日被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建林,男,1979 年** 月**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宁夏同心县人,现住吴忠市同心县******区184号,无业。2008 年3 月17 日被告人苏建林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 年12 月18 日刑满释放2016年4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519日被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晓波,男,1987 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宁夏同心县人,现住吴忠市同心县**镇**村**区193号,无业。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19日被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吉明,男,1985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宁夏同心县人,现住同心县**镇**村601号,无业。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19日被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苏建林、苏晓波、丁吉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4 月19 日,被告人胡某某雇用陈某某、胡某某驾驶湘DL**** 红色雪佛兰轿车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从湖南省耒阳市至宁夏固原市欲和被告人苏建林进行交易。2017 年4 月20 日,被告人苏建林筹集毒资后和被告人苏晓波驾驶宁CV**** 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在前,被告人丁吉明驾驶宁CA**** 大众高尔夫轿车在后,前往宁夏固原市欲和被告人胡某某交易。2017 年4 月20 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先行到达固原市古雁塔公园,苏建林到达后,被告人胡某某将毒品交给苏建林,苏建林将毒品放在丁吉明驾驶宁CA**** 大众高尔夫轿车上,丁吉明随即驾车离开。随后胡某某、苏建林上了被告人苏晓波驾驶宁CV**** 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被告人苏建林将毒资交给胡某某,胡某某下车后双方各自离开。后公安机关在固原高速入口处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从被告人胡某某手中查获现金人民币264950 元。在101省道海原县三和镇路段将苏建林、苏晓波抓获,在同心县韦州镇闫卷村将丁吉明抓获,从被告人苏晓波位于同心县**镇**村193号家中院子搜查到用深棕色西凤佳酿酒包装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033.10 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毒品物证照片;3.证人沈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苏建林、苏晓波、丁吉明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数量为甲基苯丙胺4033.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建林筹集毒资购买毒品,并安排他人运输毒品,数量为甲基苯丙胺4033.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晓波、丁吉明协助苏建林将毒品从固原市运输到同心县,与苏建林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苏建林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英伟

2018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苏建林、苏晓波、丁吉明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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