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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汉族,小学,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6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5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因怀疑自己的妻子陈什秀与被害人余某某(系胡某某的姐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存怨恨。2017年1月26日晚,余某某将胡某某的工资结算了后,到邻居戴海远家中(泸县**镇**村*社***号)吃饭,胡某某认为余某某还少给了自己工资,就携带一把砍刀来到戴海远家中,并与余某某、胡启芳发生争执。争吵中,胡某某乘余某某不备持砍刀捅刺余某某腹部一刀后,欲再行捅刺时,被旁观群众制止并抢走刀后逃跑。余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余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因胡某某逃跑,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日对其进行网上追逃。

胡某某外逃后一直联系不上自己的妻子陈什秀,对余某某一直怀恨在心,想到自己家庭被余某某整散了,便产生了用刀去杀余某某的想法,并准备了两把尖刀、口罩、眼镜、鸭舌帽,以待再次作案。胡某某知道2019年2月6日是其姐夫熊登树生日,余某某肯定会去吃生酒,便于当日乘坐客车到泸县后,在泸县高速路口坐了一辆两轮摩托车来到泸县**镇**村**组**路上。胡某某因害怕被人认出来,便戴上事先准备好的口罩、眼镜和帽子。胡某某走到熊登树家院坝内,看到余某某正在吃饭,便走到余某某旁边,从自己的黑色背包内拿出事先准备的尖刀,持刀捅了余某某右侧腰部位置,其欲继续捅刺时,被当场群众制止并捆绑控制,后胡某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被害人余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余某某系锐器致肝脏贯通伤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怨恨先后两次使用尖刀实施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一次致人重伤,第二次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光润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十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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