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组**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在重庆市万盛区**镇**组**号附**号向刘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获利人民币50元。
2.2019年7月24日15时许,胡某在重庆市万盛区**镇**组**号附**号向刘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获利人民币100元。
3.2019年7月24日16时许,胡某在重庆市万盛区**镇**组**号附**号向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获利人民币50元。
4.2019年7月24日16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胡某在重庆市万盛区**镇**组**号附**号房屋门外向刘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净重0.1克),获利人民币100元。
随后胡某在重庆市万盛区**镇**组**号附**号房屋被抓获,民警从该房屋内查获胡某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9.89克。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搜查、提取、扣押、封存、称量、辨认等笔录;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微信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植春
检察官助理:杨耀首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提讯证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涉案毒品扣押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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