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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群众。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2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2月3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58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由长葛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长葛市***处,趁被害人路某某骑着电动车停靠在路边买菜不备时,将被害人路某某放在电动车车篓内的苹果手机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7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〇二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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