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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叶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19〕1059号

被告人胡叶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仁某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现住仁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叶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叶某于2013年开始注册公司进行酒类销售,2018年年初,胡叶某获知贵州茅台酒要降价,便大量与客户签订期货合同,后茅台酒未能如期降价,导致期货合同到期不能履行,至2018年6月,胡叶某便亏空自己的积蓄并外欠货款1千多万,为了能填补之前的亏空,胡叶某便大量与客户签订贵州茅台酒期货合同,用之后收到的钱支付之前的亏空欠款(期间部分合同履行了很少一部分),最终导致大量被害人被骗,且赃款无法追回,共计实施合同诈骗2388.044万元(下列合同到期均未能履行,款项被其用来支付了前期的其他合同或挪作他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1日,胡叶某与赵某某以1420元/瓶签订20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赵某某支付的170.4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0月30日交货。2018年9月13日,胡叶某与赵某某以1420元/瓶签订30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赵某某支付的255.6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1月30日交货。2018年9月19日,胡叶某与赵某某以1430元/瓶签订20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赵某某支付的171.6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1月30日交货。赵某某共被诈骗597.6万元。

2.2018年9月13日,胡叶某与韩某某以1500元/瓶签订20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韩某某支付的180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1月30日交货。2018年10月3日,胡叶某与韩某某以1500元/瓶签订20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韩某某支付的180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1月30日交货。韩某某共被诈骗360万元。

3.2018年8月21日,胡叶某与张某甲以1400元/瓶签订15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张某甲支付的126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1月30日交货(2018年8月31日签订合同)。2018年9月23日,胡叶某与张某甲以1430元/瓶签订30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2018年9月27日签订合同),并收到张某甲支付的257.4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2月30日交货。2018年10月18日,胡叶某与张某甲达成期货协议,以1600元/瓶的单价销售100件贵州茅台酒给张某甲,交付日期为2018年11月3日,张某甲付款96万给胡某甲。张某甲共被诈骗479.4万元。

4.(1)2018年6月25日(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6月27日),胡叶某与甘某某以1440元/瓶签订2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甘某某支付的17.04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0月30日交货。(2)2018年5月26日(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6月27日),胡叶某与甘某某以1460元/瓶签订4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甘某某支付的35.04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9月30日交货。(3)2018年5月26日(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6月27日),胡叶某与甘某某以1420元/瓶签订10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甘某某支付的85.2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9月30日交货。(4)2018年5月26日(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6月27日),胡叶某与甘某某以3150元/瓶签订100件的购买狗年生肖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甘某某支付的189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9月30日交货。(5)2018年9月26日,胡叶某与甘某某以1370元/瓶签订10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甘某某支付的82.2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2月30日交货。(6)2018年9月26日,胡叶某与甘某某以1270元/瓶签订10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甘某某支付的86.4万元酒款,并约定2019年1月30日交货。(7)2018年9月26日(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6月27日),胡叶某与甘某某以1470元/瓶签订10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甘某某支付88.2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1月30日交货。现甘某某共支付金额为552.88万元。直至案发,胡叶某交付狗年生肖酒18件,普通飞天茅台78件(履行了100.476万)。甘某某共被诈骗472.404万元。

5.2018年10月3日,胡叶某与欧某某以1500元/瓶签订15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欧某某支付的135万元酒款(现已退还2万元),并约定2018年11月30日交货。欧某某被诈骗133万元。

6.2018年8月8日,胡叶某与曲某某以1460元/瓶签订10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曲某某支付的87.6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1月30日交货。因到期不能交货,胡叶某退还曲某某2万元。曲某某被诈骗85.6万元。

7.2018年9月30日,胡叶某与张某乙以1460元/瓶签订6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张某乙支付的52.56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2月30日交货。张某乙被诈骗52.56万元。

8.2018年9月26日,胡叶某与陈某甲以1460元/瓶签订3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陈某甲支付的26.28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1月30日交货。陈某甲被诈骗26.28万元。

9.2018年8月4日,胡叶某与蔡某某通过微信达成合作关系,以1450元/瓶签订60件的普通飞天茅台酒(53°,500ml,6瓶/箱)购销合同,并收到蔡某某支付52.2万元酒款,并约定2018年11月30日交货。蔡某某被骗52.5万元。

10.2018年10月10日,胡叶某以1580元/瓶的单价与汪某某达成50件飞天贵州茅台酒的期货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因抵之前的酒款,汪某某向胡叶某支付474000元。2018年10月29日,胡叶某以1550元/瓶的单价与汪某某达成100件飞天贵州茅台酒的期货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30日交货,汪某某转款93万元给胡某甲。因到期未能提供货物,2018年11月21日,胡叶某退还11.4万给汪某某,汪某某共被诈骗129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律文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同书、银行流水、交易记录、微信截图、证明、情况说明、进出库资料、资金梳理表、分析研判报告、录音整理稿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吕某某、胡某乙、窦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韩某某、张某甲、甘某某、欧某某、曲某某、张某乙、陈某甲、蔡某某、汪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叶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通话录音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秋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胡叶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0张,u盘1个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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