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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友生盗窃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胡友生,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0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镇**社区**组;因犯惯窃罪、脱逃罪于1989年**月**日被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月**日刑满释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月**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7年**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机关终结,以被告人胡友生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友生与刘某甲(另案处理)驾驶胡友生所有的贵A****2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窜至龙里县冠山街道草原路**物流园**工地,将安放在工地搅拌机上的两台450型电机盗走。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台450型电机价值人民币820元。

2.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友生与刘某甲驾驶胡友生所有的贵A****2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到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将被害人刘某乙放置于家中房屋屋檐下的750公斤稻谷盗走。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750公斤稻谷价值人民币23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贵A****2的五菱宏光面包车;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3.被害刘某乙陈述;4.证人王某某、韦某某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胡友生及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友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友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友生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人民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胡友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崔自劼

2021年3月3日 

                                                     

附件: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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