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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0********,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3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在三台县潼川镇小学下街用手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灰色奥迪牌轿车的车门拉开,盗走该车扶手箱内的现金四百余元、挂在车辆档杆上的足金挂坠手链一条,后离开现场。胡某已将盗窃的现金用于日常开销,手链已被其丢弃。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被盗的手链上的足金挂坠价值人民币67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物凭证、质量保证单、微信交易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车辆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敏

                                 检察官助理:王  雄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现被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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