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汨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14日二次退回汨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照为沪******的中型普通客车,沿桃火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汨罗市桃林三中学校前路段交叉路口时,违反交叉路口不得超车的规定,在越黄实线超车的过程中与由许某某驾驶的沿黄实线同向行驶在交叉路口左转弯的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相撞,其车右前门及后边缘围板与两轮电动车左侧制动手柄、左前侧保险杆发生了刮擦接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许某某及乘坐人熊某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头皮血肿,胃大网膜撕裂伤,胃壁挫伤,腹腔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汨罗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研究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汨罗市公安局抓获到案。案发后,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熊某某医药费人民币二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肇事地点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二手车交易合同、购车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任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岳正义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1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岳平安司鉴所[2018]交鉴字第6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复勘现场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汨罗市人民医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步云
检察官助理:向春林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47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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