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15日因吸毒违法行为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月25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胡某在李某所承租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城市之星1栋1单元1807号房屋(以下简称1807号房)内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胡某负责联系买家并负责收取部份交易款项交予李某,所得毒资归李某所有,李某免费提供毒品给胡某吸食并承担其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在1807号房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税其平出售毒品麻古丸二十颗和两小包冰毒,2019年1月14日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共计支付毒资人民币650元,尚欠其毒资人民币50元。
2、2019年1月10日、11日,因被告人李某欠邓某某的钱,两人经协商以毒品抵扣欠款,被告人李某在1807号房内两次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邓某某出售麻古丸毒品十颗和一小包冰毒,共计抵扣欠款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以280元的价格在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城市之星1栋1单元17楼过道内向邓某某出售麻古丸毒品5颗和一小包冰毒,邓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80元。
2019年1月15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对1807号房进搜查,扣押毒品疑似物43.91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素梅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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