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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劲松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140号

被告人胡劲松,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盗窃,于1996年6月8日被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9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1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劲松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劲松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福清市高山镇后安村南安自然村,用含有氰化钾毒药的鸭肉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养的一只黄色土狗毒死后盗走,并以人民币162元卖给他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土狗价值人民币540元。

2.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胡劲松窜到平潭县流水溪农场,用同样的毒药将该农场放养的两只土狗毒死准备盗走时,被村民发现后逃离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土狗价值人民币1400元。

3.2017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胡劲松窜到平潭县海峡如意城建筑工地,用同样的毒药将被害人李某甲等人放养的2只土狗、1只哈巴狗毒死后准备盗走时,被村民发现后逃离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土狗价值人民币400元。

4.2017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胡劲松伙同“阿凎”(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到福清市高山镇后安村南安自然村,用同样的毒药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养的一只土狗毒死后,准备盗走时被村民发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胡劲松逃至高牛线小沟边被村民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土狗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胡劲松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劲松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4次实施盗窃,其中3起未遂,总价值共人民币2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劲松已经着手实行第2、3、4起犯罪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对该3起犯罪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劲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劲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劲松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书杰

2019年9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胡劲松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6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卷宗2册共计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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