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3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挖机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2014年10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晚上,被害人万某某开车到心怡广场附近接朋友李某某时,被李某某认识的被告人胡某某碰见。因被告人胡某某认为被害人万某某接走了李某某,遂当场对被害人万某某凶了几句。被害人万某某离开之后心里不服气便将该事告诉其朋友陶某某、李某乙等人,并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某某,双方在电话里对骂并相约在心怡广场见面。被告人胡某某接到电话后,在知道可能发生打架后与其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猴子”(身份进一步查实中)在心怡广场等对方,因被告人胡某某的车上有砍刀和斧头,做好了可能打架的准备。被害人万某某在到心怡广场附近后,被其朋友陶某某、李某乙劝走。结果没多久,被害人万某某又开车折回。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告人胡某某扇了被害人万某某一个耳光,被害人万某某还手,被害人万某某用从车后备箱拿出的一根棒球棍对被告人胡某某乱挥,张某某见状则从被告人胡某某的车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一把斧头,并将其中的斧头交给了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猴子”一起追砍被害人万某某,致被害人万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陶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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