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街道**号**栋**楼**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I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洪山区**街**二期3-2902室,以为被害人宋某某购买到招商公园的房产为由收取指标费,骗取宋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洪山区**,以为被害人刘某甲购买光谷之星楼盘等房产为由收取指标费,骗取刘某甲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洪山区**,以为被害人某某某购买武汉房产为由收取指标费,骗取某某某人民币42.5万元。
2018年9月8日,被告人胡某以为被害人任某某的一个客户办理户口为由收取服务费,骗取任某某人民币4.3万元。
2018年9月14日、9月16日,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洪山区**门口广场上,以为被害人彭某某购买恒大常青花园房产及综合时代广场的房产为由收取指标费用,骗取彭某某现金人18万元。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洪山区维佳佰港城,以为被害人田某某办理户口为由收取服务费,骗取田某某人民币4万元。
2018年9月28日、10月19日,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洪山区**栋**室,以为被害人杨某某的弟弟办理户口及杨某某弟弟的女友刘某丙办理研究生学历为由收取服务费,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以为被害人刘某乙购买到中建光谷之星的房产为由收取茶水费,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1万元。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洪山区**小区内,以为被害人王某某购买武汉房产为由收取指标费,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6月11日至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洪山区**栋**单元**室,以为被害人樊某某的客户购买广信万汇城等多处房产为由收取指标费,骗取樊某某人民币125.2万元。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洪山区佰港城绿茵阁餐厅,以为被害人张某甲购买房产及办理户口为由收取服务费等费用,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9万元。
2018年10月到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洪山区**小区,以为被害人周某某购买三套盘龙城的房产为由收取指标费,骗取周某某人民币10.8万元。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洪山区维佳佰港城,以为被害人张某乙购买保利城的房产为由收取指标费,骗取张某乙人民币8.5万元。
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303.3万元,损失未挽回。
被告人胡某于2019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宋某某、邹某某、傅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田某某、刘某乙、某某某、樊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喻继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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