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胡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镇**村**组。2008年10月因犯强奸罪被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自述于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尾随被害人周某某至安吉县**街道**公馆一楼电梯内,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用手臂从背后勒住周某某的脖子,将其拽至旁边的安全通道,后因周某某未携带包而未劫取到财物。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尾随被害人何某某至安吉县**街道**广场处,趁四周无人之机,用手臂从背后勒住被害人何某某的脖子,将其拽入**广场旁临时停车场内。后采用一手勒住被害人脖子,一手翻找被害人随身携带背包的方式,劫取被害人何某某包内的300元现金和1部苹果手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60元;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系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琳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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