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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胡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枝江市**旧货寄售商行负责人。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街**村**组,现住枝江市**街**号。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南监狱服刑。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7日至15日,施某某(已判刑)邀约徐某某、袁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刑)租用枝江市**街道办事处**路**号王某某的房屋开设赌场,约赌客采用“滚筒子”方式赌博,并从赌场抽头渔利5万余元。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胡某受施某某邀约和委托在施某某不在场时代其帮忙负责,参与赌场“收水钱”、为赌客买烟买水、“坐门子”、每场赌博结束后参与清点“水钱”及分配,并数次接受施杨的“弹花”(赌客赢钱后的一种打赏行为),每次100元至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 另案被告人施某某、郭某某、徐某某、袁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海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南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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