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胡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3********,汉族,大学本科,成都**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原法定代理人、原总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 被留置,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某利用担任成都**局**厂厂长、焊轨段段长,成都**局**甲公司党委副书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都**局**乙公司党委副书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废旧钢轨回收、钢材贸易、铁路工务配件采购、水泥商砼供应等经营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伙同他人或者单独非法收受**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247万元,其中伙同他人共同收受1380万元(个人分得860万元),单独收受867万元。
(一)收受四川省**建筑工程公司**厂(以下简称**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40万元
2001年李某某请求时任成铁**厂厂长胡某将铁路工务配件生产业务多分配给**厂承接,并承诺每年给胡某20万元,胡某接受请托和承诺。此后2002年、2003年,**厂及其关联公司在成铁**厂承接的业务量大幅增加。2002年元旦节和2003年元旦节前后,胡某先后两次在成铁**厂附近八里庄公交停靠站的街边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各20万元,共计40万元。
(二)收受成都市**平爆螺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及其子张某乙12万元
2003年至2006年,胡某利用担任成铁**厂厂长、成铁**段段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乙公司承接铁路工务配件生产业务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张某甲及其子张某乙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
(三)伙同索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某某1380万元,单独收受向某某320万元。
2003年下半年,向某某听胡某说想找家有实力的废旧回收公司代理**段废旧钢轨回收业务,当即向胡某表示他刚成立**甲公司,想承接此业务。胡某答应将该业务交给**甲公司做总代理,并提出将索某某(时任成铁**段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分厂厂长)、刘某某(时任成铁**段下属成都铁路工务工厂副厂长,2004年任成铁**段副段长)拉进来,他们得七成利润,向某某得三成利润,向某某同意。随后胡某将与向某某商定事宜告知了索某某、刘某某,并安排二人与向某某商谈具体细节。索某某、刘某某与向某某商定,由索某某与向某某的妹夫雷某某具体对接拿回扣。后向某某提出按300元/吨标准给予回扣。胡某、索某某、刘某某表示同意。2004年至2007年,成铁**段每年与**甲公司签订《待报废钢轨委托销售协议书》,约定成铁**段委托**甲公司作为总代理回收销售成铁**段串换用待报废指标钢轨,但实为成铁**段将从各工务段串换回来的待报废钢轨以略高于串换价卖给**甲公司。经审计鉴定,2004年至2007年,**甲公司在成铁**段回收废旧钢轨共计46026.228吨,其中,2004年度回收废旧钢轨6400吨,2005年度回收废旧钢轨20213.648吨,2006年度回收废旧钢轨4293.28吨,2007年度回收废旧钢轨15119.3吨。
在成铁**段与**甲公司开展废旧钢轨回收业务过程中,胡某安排索某某与雷某某不定期核对废旧钢轨回收数量,按照300元/吨的标准收受回扣。2004年上半年,索某某将第一次回扣款拿回后,刘某某、索某某向胡某提出三人按2:1:1比例分配,胡某拿2份,刘某某、索某某各拿1份,胡某同意。从2004年至2008年,胡某与索某某、刘某某从向某某处共收受回扣共计1380万元,胡某从中分得860万元,索某某、刘某某各分得260万元。
2004年底,向某某介绍胡某到成都市金牛区数码港五金机电城购买商铺,胡某表示无钱购买。向某某为感谢胡某在废旧钢轨回收业务中的关照,表示送给胡某200万元作为购房款,胡某同意。胡某收受该200万元后安排索某某购买了4间商铺,并为逃避调查将该4间商铺产权登记在索某某名下。
2005年3月,胡某找向某某借款120万元,向某某交给胡某一张存有120万元的银行卡,并表示该120万元不用归还,以后每年给胡某出具一张20万元的收条,如有什么事就说已经归还。胡某同意,后使用该银行卡中的120万元以其女儿胡某某名义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小区购买住房2套。为逃避调查,2006年至2011年,向俊杰每年给胡某出具一张20万元的虚假收条。
(四)收受四川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余某某390万元
2009年至2016年,胡某利用担任成铁**公司党委副书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余某某的请托,为**丙公司与成铁**公司建立长期钢材购销关系,使用成铁**公司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丙公司与成铁**公司达成由成铁**公司提供1亿元流动资金、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运诚公司给予1650万元资金回报的合作协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24次收受余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90万元。
(五)收受贵州**五新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40万元
2010年至2012年,胡某利用担任成铁**公司党委副书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的请托,在**丁公司与成铁**公司合作为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第二标段、第八标段供应钢材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周某甲所送现金共计40万元。
(六)收受贵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某5万元
2011年上半年,成都**局**设备公司停薪留职人员何某某找肖某某帮忙,想借用成铁**公司国企名头注册成立一家机电设备公司。肖某某请托时任成铁**公司总经理胡某提供帮助。胡某接受请托,安排时任成铁**公司经营管理部副部长高某某采取由成铁**公司先出资30万元与何某某等人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后撤资的方式,帮助注册成立了有“成都**铁路”名头的成都**铁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春节前,胡某在其住家小区门口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七)收受成都**莎餐饮娱乐管理公司股东熊某某20万元
2009年,成都**局建设“清水路苑”职工保障房项目,指定由成铁**公司负责钢材、水泥和商砼的集采供应。胡某为让熊某某从中获利,同意熊某某联系介绍的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公司)与成铁**公司合作,由成铁**公司提供水泥,**己公司提供砂石并加工成商砼后,供应“清水路苑”项目。项目完工后,熊某某从**己公司获得“配合费”655.41万元。2012年下半年,胡某在办公室收受熊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20万元。
(八)收受**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20万元
成都**局“清水路苑”职工保障房项目完工后,成铁**公司与**己公司继续保持业务合作,由成铁**公司向**己公司销售水泥。2015年2月左右,因**己公司拖欠成铁**公司货款近2000万元,**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请求胡某宽限还款时间,不要起诉**己公司,胡某同意只要把欠款降到1000万左右,就不起诉**己公司,双方还可以继续合作。胡某在成都市一茶坊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九)收受成都**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压公司)、成都**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边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20万元
自2009年以来,**液压公司、**边坡公司向成铁**公司供应防护网。2014年10月,因成铁**公司累计拖欠**液压公司、**边坡公司货款2000多万元,周某乙请求胡某及时拨付部分货款,并给胡某送钱,胡某拒收,同意尽力拨付货款。同年10月至12月,胡某安排成铁**公司陆续支付货款950万元。2017年1月左右,胡某调任成铁**公司党委副书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后,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乙为感谢其在担任成铁**公司总经理期间对公司给予支持所送现金20万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12年9月,被告人胡某违反成都**局“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规定,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与宜宾**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成铁**公司在与**庚公司开展钢材贸易业务过程中,胡某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在未采取任何控制货款风险措施的情况下,签订第一份供销合同,向**庚公司垫资销售钢材3960.57吨,价值1710.473155万元;在明知所销钢材使用异常、垫资货款存在重大风险情况下,仍然决定续签供销合同,在仅收到**庚公司100万元钢材款后,又向其垫资销售钢材1759.375吨,价值806.727427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期满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和保全货款,2013年5月16日,**庚公司支付50万元货款后,未再支付支付货款,2016年6月,**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成铁**公司2367.200582万元货款不能收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利用其担任成铁**厂厂长、成铁**段段长,成铁**公司党委副书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铁**公司党委副书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甲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向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47万元;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 ,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霞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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