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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院批准,次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24 日13 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到高新区**漆有限公司,找正在上班的保安队长即被害人贺某某索要工资。二人因发放工资时间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胡某某持刀向贺某某胸部、腹部连刺三刀,致使贺某某颈、胸、腹部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贺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残疾证明、手术记录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书;5.光盘五张;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吉生

检察官助理:邹丹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咸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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