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在履行卖房人李某某与购房人王某某就坐落在本区龙池街道观龙路10号34幢一单元702室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过程中,以办理房屋贷款及过户手续等为由,骗取购房人王某某、卖房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合同、银行流水单等书证;
2. 证人上官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诈骗
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以可以帮助金某某小孩在本区龙池街道蒋湾小学上学为由,骗取金某某现金人民币1.8万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承诺书、收据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艳 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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