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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兴平诈骗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胡兴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2********,汉族,初中,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乡**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楼**号。2019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兴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11月间,被告人胡兴平谎称其有关系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儿子及儿媳妇安排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就读研究生,获取张某某信任后,先后分多笔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40万元据为己有。后因办学之事无果,钱款亦未归还被告发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兴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毅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兴平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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