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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5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进入北京市顺义区**街**巷**号被害人杜某某(男,56岁,河北省人)的暂住地,趁杜某某熟睡,从床头位置窃得OPPO牌手机一部、公交卡一张及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18元。被盗物品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书证、刑事判决书及证明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物品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星

检察官助理:高小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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