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8〕12号
被告人胡六根,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1999年6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六根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月10日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六根因同居多年的邹某某离开自己而心生不满,经多次对邹某某及其父母、姐妹、女儿实施威胁恐吓均不奏效,遂于2017年11月28日23时许,携带刮猪毛使用的短刀,潜伏在本市高新区**镇**村**号邹某某婆婆被害人刘某某家附近,意图杀死邹某某女儿被害人文某甲、文某乙等人。次日凌晨0时许,待刘某某等人熄灯睡觉后,胡六根掰掉该房屋后窗二根钢筋,爬窗入室,先用刀朝被惊醒起床的刘某某捅刺数刀,然后,对正在睡觉的文某甲、文某乙胸部捅刺数刀,最后因刘某某持钢筋与其搏斗伤到手臂,才匆忙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某因伤势严重,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锐器刺伤体表、纵隔和肺脏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文某甲、文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胡六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刀等物证;
2.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文某甲、文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胡六根的供述和辩解;
6.尸体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六根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兰香
郭皇建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六根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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