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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朱某等非法制造、买卖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_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号**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小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县**乡**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继庆,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毅,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巷**栋**号**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巷**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镇**社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镇**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朱某、尹继庆、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高毅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王某甲、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5月13日、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11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

被告人胡某某在四川省宜宾市**广场摆摊打气球,自2018年11月以来,胡某某制造直径为5.5mm、4.5mm的气枪铅弹,自己或委托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对外销售牟利。期间,被告人朱某向胡某某购买铅弹21400发,再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尹继庆向胡某某购买铅弹16000发;被告人高毅向胡某某购买铅弹1100发;李某某向郭某某、蒋某某、梁某甲分别销售铅弹400发、200发、200发;胡某某向魏某某(另处)、梁某乙(另处)销售铅弹600发。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朱某先后8次以7230元向被告人胡某某购买铅弹21400发,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210元。其中,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朱某以120元销售铅弹200发给杨某某;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朱某以240元销售铅弹600发给孙某某、王某乙。

1.2018年12月13日,朱某从胡某某处购买5包直径5.5mm铅弹、4包直径4.5mm铅弹,共计1800发,并通过微信支付胡某某550元。

2.2018年12月14日,朱某从胡某某处购买10包直径5.5mm铅弹,共计2000发,并通过微信支付胡某某700元。

3.2018年12月17日,朱某从胡某某处购买10包直径5.5mm铅弹,共计2000发,并通过微信支付胡某某700元。

4.2019年1月6日,朱某从胡某某处购买10包直径5.5mm铅弹,共计2000发,并通过微信支付胡某某700元。

5.2019年1月22日,朱某从胡某某处购买15包直径5.5mm铅弹、4包直径4.5mm铅弹,共计3800发,并通过微信支付胡某某1250元。

6.2019年4月15日,朱某从胡某某处购买15包直径5.5mm铅弹、2包直径4.5mm铅弹,共计3400发,并通过微信支付胡某某1150元。

7.2019年8月31日,朱某从胡某某处购买15包直径5.5mm铅弹、3包直径4.5mm铅弹,共计3600发,并通过微信支付胡某某1200元。

8.2019年10月13日,朱某从胡某某处购买14包直径5.5mm铅弹,共计2800发,并通过微信支付胡某某980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杨某某、孙某某、王某乙处分别调取疑似铅弹200发、200发、73发。经鉴定,疑似铅弹均系非制式气枪弹,是弹药。

(二)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尹继庆先后2次以6500元从被告人胡某某处购买直径5.5mm铅弹16000发。

1.2018年11月29日,尹继庆从胡某某处购买50包直径5.5mm铅弹,共计10000发,向胡某某支付3500元。

2.2019年1月1日,尹继庆与胡某某联系购买30包直径5.5mm铅弹,共计6000发,由刘某某找胡某某取回铅弹,并通过微信支付胡某某3000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对尹继庆的住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疑似铅弹226发、疑似枪支1支。经鉴定,疑似铅弹均系非制式气枪弹,是弹药;疑似枪支不是枪支。

(三)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高毅从被告人胡某某处以550元购买直径4.5mm铅弹1100发。案发后,侦查机关对高毅住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疑似铅弹1085发、疑似枪支2支。经鉴定,疑似铅弹均系非制式气枪弹,是弹药;疑似枪支中有1支系制式气枪,是枪支。

(四)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帮被告人胡某某对外销售铅弹800发,收取销售款400元后通过微信支付给胡某某,未牟利。

1.2019年4月30日,郭某某与胡某某联系购买直径5.5mm铅弹,胡某某让郭某某去找李某某购买。后郭某某从李某某处购买了铅弹400发,并通过微信支付李某某200元。李某某收到200元后通过微信转给胡某某。

2.2019年7月27日,蒋某某与胡某某联系购买直径5.5mm铅弹,胡某某让蒋某某去找李某某购买。后蒋某某从李某某处购买了铅弹200发,并通过微信支付李某某100元。李某某收到100元后通过微信转给胡某某。

3.2019年8月5日,梁某甲与胡某某联系购买直径5.5mm铅弹,胡某某让梁某甲去找李某某购买。后梁某甲从李某某处购买了铅弹200发,并通过微信支付李某某100元。李某某收到100元后通过微信转给胡某某。

(五)2019年6月,魏某某、梁某乙从被告人胡某某处以300元购买直径5.5mm铅弹600发。案发后,侦查机关对魏某某住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疑似铅弹22发。经鉴定,疑似铅弹均系非制式气枪弹,是弹药。

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住所及租住房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直径5.5mm铅弹1014发、直径4.5mm铅弹1808发、电子秤1台、制弹钳子4把、定位剪刀3把、铅丝5捆、手机1部等,并依法扣押。经鉴定,疑似铅弹2822发均系非制式气枪弹,是弹药。

胡某某共制造铅弹42722发,对外销售铅弹39900发,非法获利人民币14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制弹钳子,疑似枪支、弹药等(照片);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3.证人喻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梁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朱某等供述;5.鉴定意见: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弹药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1.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号**栋**单元**楼**号被侦查机关抓获。侦查机关对胡某某住所及租住房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疑似枪支10支、瞄准镜8个、钢瓶1个、阀4个、活塞4根、拉杆1个等,并依法扣押。经鉴定,疑似枪支中有5支均系制式气枪,是枪支。

2.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镇**大道西段**号其经营的**维修店门口被侦查机关抓获。侦查机关对王某甲的住所、维修店和车辆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疑似枪支2支、疑似铅弹20发等。后侦查机关在冯某某处调取到被告人王某甲存放的疑似枪支2支、疑似枪管1节等。经鉴定,疑似枪支中有2支系以气体为动力的气枪,是枪支;疑似铅弹均系非制式气枪弹,是弹药。

3.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在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镇**社区**栋**室被侦查机关抓获。侦查机关对谭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疑似枪支2支、疑似铅弹146发。经鉴定,疑似枪支均系制式气枪,是枪支;疑似铅弹均系非制式气枪弹,是弹药。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朱某、尹继庆、高毅、李某某、王某甲、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枪支、弹药等(照片);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向某某、冯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谭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弹药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高毅、李某某、王某甲、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非法买卖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继庆、高毅非法买卖弹药,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被告人胡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被告人胡某某、朱某、尹继庆、高毅、李某某、王某甲、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结 玲

检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朱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被告人尹继庆、李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毅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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