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吸毒,2013年7月31日被原荣昌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原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5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大足区**小区内**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告人胡某某查获,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0.47克。随后,民警对胡某某居住的**小区**号楼**单元**住宅进行搜查,查获玻璃瓶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4.07克;查获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0.28克;查获的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2.73克;在一大透明塑料袋中查获7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和6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75克、0.21克、0.27克、0.88克、0.88克、0.89克、0.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95克、0.97克、0.93克、0.96克、0.39克、0.94克;查获海洛因疑似物0.05克;查获的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4.68克。经鉴定,前述海洛因疑似物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疑似物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20年4月26日,民警在被告人胡某某租赁的重庆市大足区**小区**幢**号房间内查获海洛因疑似物33.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94.56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1.13克。经鉴定,前述海洛因疑似物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疑似物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物品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提取、封存、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计261.1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俊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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