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083号
被告人胡保国,曾用名:胡兵团,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0********,文盲,无业。现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园**区**栋**楼东端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垦殖场**场**大队**号)。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胡保国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拘留,因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被于2016年3月2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7年3月2日被南昌东湖公安分局彭家桥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被监视居住;因吸毒于2017年4月14日被南昌东湖公安分局彭家桥派出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原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均未予执行);因贩卖毒品于2018年11月6日被南昌青山湖公安分局刑事处罚取保候审,因贩卖毒品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连同原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对被告人胡保国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19年11月7日撤销其暂予监外执行并决定收监执行;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毒品被南昌青山湖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因贩卖毒品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连同原判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被告人胡保国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保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罗某某前往被告人胡保国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区**栋**楼东端户的住处吸食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后,从被告人胡保国手上购买了3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胡保国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对其住处依法搜查,现场搜出毒品冰毒和麻古。经称重,冰毒净重0.78克、麻古净重0.27克,毒品共计1.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胡保国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保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保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保国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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