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2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捕前住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无前科。2017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由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20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9月29日,再次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4日,因被害人刑某某怀疑其前夫顾某甲和与被告人胡某某妻子王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在朱某某家商店辱骂了王某某。次日,王某某将刑某某辱骂一事告诉了胡某某。2017年4月6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白色北京牌威龙农柴车到巴林左旗**镇**村刑某某家,找刑某某理论辱骂其妻子王某某一事,因言语不和,与刑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胡某某要拿砖头打刑某某,刑某某用三角铁器击打胡某某头面部,胡某某遂到其驾驶的农柴车挂挡位置的储物箱里拿上尖刀,进院后用尖刀捅刺刑某某颈部、左臂、左胸背部数刀,致刑某某当场死亡。刑某某之子顾某乙看见被告人胡某某捅刺其母亲,便用钢管打击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随手持尖刀追赶顾某乙,顾某乙逃至邻居家,被告人胡某某放弃追赶。经法医鉴定,刑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胸背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胡某某的头、面、双眼及左胸背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庆敏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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