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3月5日、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虚构自己舅舅为中建八局领导,以转包常州***广场、上海**航站楼等工程或介绍工程,通过制作假合同等手段,先后以交纳工程保证金、请工地领导吃饭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徐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996676元。后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吴某甲、徐某甲等人退款共计人民币3324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以交纳工程保证金、请工地领导吃饭唱歌等为由,在常州***广场**建设项目部门口等地,骗得吴某甲共计人民币414900元。后被告人胡某某向吴某甲退款共计人民币9740元。
2.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以交纳工程保证金、请工地领导吃饭唱歌等为由,骗得徐某甲共计人民币207088元。后被告人胡某某向徐某甲退款共计人民币3500元。
3.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以请工地领导吃饭唱歌、工地要用钱等为由,骗得王某某共计人民币93388元。后被告人胡某某向王某某退款人民币20000元。
4.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以承包项目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得沈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
5.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以请工地领导吃饭、谈工程需用钱等为由,骗得丁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0元。
6.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以支付退场费、吃饭送礼等为由,骗得徐某乙共计人民币50000元。
7.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以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得高某乙共计人民币50000元。
8.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以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得曹某某人民币50000元。
9.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以给工人买帽子、请客吃饭为由,骗得邹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
10.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以支付工人生活费、请领导唱歌等为由,骗得董某某共计人民币75000元。
11.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以需支付进场定金、请工地领导唱歌等为由,骗得高某某共计人民币2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公章、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徐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戎境莲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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