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于2016年12月2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熊冬梅,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1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9月27日、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来到陵水县英州镇**湾**小区内盗取**有限公司的电缆。为了便于盗取电缆,胡某某等人先使用线缆剪将电缆剪成长度不等的段后进行分批运输,在此过程中被人发现后逃跑。经统计,被盗走电缆共计112米,遗留在现场被剪断的电缆共计348米。之后,胡某某等人将盗取的电缆出售给在陵水县**镇**村经营废品收购站的张某甲。经鉴定,被盗走的电缆价值人民币7840元,遗留在现场被剪断的电缆价值人民币24360元。
二、2019年2月3日、2月11日、2月15日前后,被告人胡某某分三次来到陵水县**镇**工地地下室内盗取**有限公司64台高低压柜和配套的7台变压器内的铜排。胡某某在盗窃过程中,造成其他元件损坏。经鉴定,被盗的铜排及被损坏的元件维修价格为人民币1062022元。经核算,其中被盗的铜排价值人民币269590元。
三、2019年2月某日,被告人胡某某来到**酒店配电房内盗取**有限公司3台高低压柜内的铜排。胡某某在盗窃过程中,造成其他元件损坏。经鉴定,被盗的铜排及被损坏的元件维修价格为人民币55267元。经核算,其中被盗的铜排价值人民币7583元。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陵水县**镇**宾馆**房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线缆剪1把、小型轿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办案说明、情况说明、侦查说明、材料申请单、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张某甲、韩某某、黄某某、张某乙、康某某、陈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周某某、颜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2份、价格认定结论书3份、关于被盗电缆价格认定的有关说明;
6.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报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犁云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8册、检察卷1册、光盘10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小型汽车1辆,暂存于陵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停车场;人民币3295元,暂存于陵水县公安局财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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