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新区**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胡某伙同谢某某(在逃)从莆田坐车到福清市**街道**路**号被害人张某某租住处,由谢某某进入该房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银色杂牌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胡某负责望风。盗窃得手后二人坐车返回莆田市。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胡某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新区**号**室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扣押到被盗的银色杂牌手机,后发还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盗手机;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胡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700元及杂牌手机一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检察官助理:俞建功
2020年5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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