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南 昌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89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镇**路**街**号。2011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 5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凌晨1点3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骑摩托车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镇**路**街**号出租房来到南昌县**镇**村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办公大楼西面一楼办公室窗户爬进室内盗窃,盗得物品如下:2条硬中华牌香烟、6条软中华牌香烟、3条金圣牌青花瓷香烟、10包金圣牌青花瓷香烟、12瓶52度酱香型的五粮液白酒、12瓶四特白酒、6瓶洋河牌梦之蓝白酒、1箱硬币大约6000元。胡某某盗得物品价值共计37540元。
2.2020年4月30日凌晨1点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骑摩托车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镇**路**街**号出租房来到南昌县**乡**村**批发部,用液压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将批发部的防盗窗剪断后,攀爬窗户进入室内盗窃。被盗物品如下:中华软香烟20条、中华硬香烟20条、金圣牌红瑞香(硬)18条、6包中华软香烟、金圣青花瓷5包、还有20000元左右的现金。胡某某盗得物品价值共计46826元。
3.2020年5月13日深夜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摩托车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镇**路**街**号出租房来到南昌县**镇**村**村自然村**号李**超市,其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超市盗窃。被盗物品如下:金圣牌青花瓷香烟37条 、中华牌软盒香烟20条、中华牌硬盒香烟70条、中华牌双中支香烟5条、金圣牌鬼谷子细支香烟5条、利群牌阳光利群香烟5条、普通芙蓉王牌香烟30条、金圣牌吉品香烟20条、烟草公司5月8日打包送到李思连店中没有拆封的烟、现金约26000元。胡某某盗得物品价值共计120986元。
被告人胡某某在以上三处盗得物品价值共计2053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丁、李某某、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龙
检察官助理:周曼青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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