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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和居住地沂南县**街道**村**号。2002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沂南县世纪家园小区东门值班室内与该小区业主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胡某某用值班室内木头方凳将刘某某左肩砸伤,造成刘某某左肩关节脱位。经鉴定,刘某某之左肩关节脱位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85399****;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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