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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1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彝良县**乡**村**组**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南明区烟杆井一自建民房,趁被害人袁某某、刘某某熟睡之际,入室盗窃,将两名被害人放在桌子上的两部手机及放在柜子上的一个包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元。经鉴定,上述两部手机共计价值1017元。胡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

2、被害人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胡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1年1月22日

附: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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