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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8********,普米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2016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06号中国移动门口路边,趁被害人李某某在车上放置行李时,将李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一部黑色小米mix手机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79元。

2019年8月17日20时许,侦查人员根据人像布控预警发现在逃人员胡某某在丽江市福慧路古城区人民政府一线活动,遂在上述地点蹲守后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活页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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