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胡一生,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201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一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胡一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一生,听取了被告人胡一生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一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胡一生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地质中学公交站,趁被害人康某某上由西往东行驶的102路公交车时,从其口袋内扒得一台价值人民币1216元的华为荣耀8X手机,在逃离现场后将被盗手机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网截图、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一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一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一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一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20年3月19日
附项:
1、被告人胡一生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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