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捕前住扎鲁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侧。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29日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胖某某诈骗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胖某某与被害人朝某某通过“探探”APP相识。被告人胖某某谎称自己未婚,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社做会计,现与父母共同在扎鲁特旗**镇**小区居住,自己在**苏木**嘎查的老家有400多头牛。二人微信聊天20多天后,于2019年4月份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被告人胖某某以信用卡还款、修车加油、支付饭费、父亲脑血栓住院、洽谈车队、挪用公款、成立中介公司等为借口,先后向朝某某借款56笔,共计 307494.40元。被告人胖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饭店、KTV、宾馆及租车消费。2020年7月份,朝某某发现胖某某已婚且有一个女儿后,向其提出分手。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胖某某向朝某某出具欠据一枚,认可共欠朝某某355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9月7日前还清。
2020年11月30日,朝某某报案至扎鲁特旗公安局。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胖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律师事务所函、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专职律师证、刑事判决书、银行卡流水、欠条、借款明细表;
2.证人乌某某、锁某某、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侦查笔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恋为借口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 307494.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胖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胖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刑事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胖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 苏日娜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胖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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