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8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肥乡区看守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21时50分许,杨某某醉酒后(158.99mg/100ml)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肥乡区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肥乡区公安局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刘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肥乡区大队调查研究,在本起事故中,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澳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 王莉莉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邯郸市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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