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3时50分许,郭某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179.7mg/100ml)驾驶冀D**临号小型轿车,沿肥乡区豆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西落堡村口,与沿肥乡区南西落堡村东西乡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冀D**号微型轿车载王某某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贺秀婷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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