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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公诉刑诉〔2020〕61号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时许,刘某某醉酒后(170.9mg/100ml)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乡区幸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沿幸福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王某某驾驶的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车左转弯掉头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肥乡区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研究认定:刘某某和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指控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贺秀婷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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