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0月11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5月30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17日王某某(已死亡)、徐某某、焦某某到邯郸东环,有王某某联系卖主,王某某由徐某某担保向焦某某借款70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7000元买下一辆红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该面包车车架号为LZWACAGA*********;发动机号为:*********.经查,该车为被盗车辆。后经徐某某介绍,冯某某明知该车来历不明,徐某某、冯某某共同以7000元价格从王某某手中将该车买下,两人用于经营二手车轮胎生意。经肥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29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焦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向东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现住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