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犯有重婚罪2019年11月6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12月31日,王某某与董某某领取结婚证并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某。2001年7月,王某某到某某村杨某某家做水泥活时认识杨某某,后共同生活,先后在肥乡县城某某局家属院、邯郸县某某庄租房及陕西省宁武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一男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社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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