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6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6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10时许,肥乡区公安局接肥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移交案件:2016年1至3月份,肥乡县**有限公司涉嫌接受山西**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8分,涉及金额10299076.81元,税额1750843.19元,价税共计12049920元。经查,王某某系肥乡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由王某某、韩某某、焦某某共同合伙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向东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肥乡区看守所,被告人焦某某现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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