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日20分许,马某某报警,有人在其饭馆,某某村某某小区斜对过兰州拉面馆摔酒瓶、酒后闹事。某某乡派出所郭某某等人接警处警至现场,郭某某所长将寻衅滋事嫌疑人田某某带到警车后座上,正准备询问面馆老板马某某情况,田某某趁机发动警车,加大油门快速逃窜约1公里撞路边绿化带,将警车撞坏。派出所出警人员追赶上车,进行处置,田某某撒酒疯,对出警人员谩骂、语言威胁。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53.6mg/100ml;邯郸市肥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撞坏公路标志杆、警车等损坏价值共计16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共场所闹事,民警接警后前去处置,又驾车横冲直撞、制造事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社增
附:
1.被告人现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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