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肥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田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0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日20分许,马某某报警,有人在其饭馆,某某村某某小区斜对过兰州拉面馆摔酒瓶、酒后闹事。某某乡派出所郭某某等人接警处警至现场,郭某某所长将寻衅滋事嫌疑人田某某带到警车后座上,正准备询问面馆老板马某某情况,田某某趁机发动警车,加大油门快速逃窜约1公里撞路边绿化带,将警车撞坏。派出所出警人员追赶上车,进行处置,田某某撒酒疯,对出警人员谩骂、语言威胁。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53.6mg/100ml;邯郸市肥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撞坏公路标志杆、警车等损坏价值共计16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共场所闹事,民警接警后前去处置,又驾车横冲直撞、制造事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社增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