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5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现住该村幸福院。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10月27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居住的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幸福院,以让卖淫女冯某某、赵某某无偿为其提供性服务为条件,多次容留冯某某、赵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为其介绍周边村十余名嫖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她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栗文英
检察官助理:李沛洋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肥乡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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