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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0)56号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某某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2日到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投案,同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19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冀D**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邯郸市肥乡区井堂街广安路口南侧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检测者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栗文英

检察官助理:李沛洋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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