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5时45分,骆某某驾驶冀DH***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馆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肥乡区沙窝村西侧时,与同向在前方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肥乡区大队认定: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骆某某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莉莉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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