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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1月14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2时许,后鸡泽屯村村民吴某某酒后无故用变压器保险杠将停放在村大街上的吴某甲、吴某乙、冯某某、钱某某等四人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和车门等处砸坏,后经肥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四辆汽车损毁价值共计3478.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莉莉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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