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0时51分,肖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冀D***VK小型轿车,在肥乡区天台山乡间道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肖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莉莉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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