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9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6时55分许,闫某某醉酒后驾驶三轮汽车,行驶至肥乡区某某街北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89.05±3.95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等;2.证人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增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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