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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0〕84号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7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48分,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乡区经一路某某村东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5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及驾驶人信息,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执等;2.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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